最近,貴州畢節4兄妹喝農藥集體自殺一事引發全國關注,人們在震驚之余更是痛心,本該是快樂無憂的童年,卻如此決絕地告別人世。4個孩子用生命的代價,再次將我國兒童保護方面的缺失和不足以及這一問題的緊迫性擺在社會面前。
不可否認,我國在兒童法律保護方面的努力和進步,我國出臺了不同層面、不同位階的專門立法,規制兒童保護方面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明確規定了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以及法律責任,但在這樣一個似乎完整的保護體系之下,為什么留守、流動、問題家庭的兒童輕生甚至是兒童傷害事件依然屢見報端?
隨著媒體報道的不斷深入,4兄妹短暫的生命之路逐漸清晰。雖然他們自殺的原因仍顯得紛雜迷離,但看似費解的自殺背后,反映了兒童保護特別是留守兒童保護中家庭保護的失守,學校和社會保護機制的脆弱,以及司法保護的無力。正是多重原因的疊加,成為孩子生命的不能承受之重。
首先是家庭保護的失守。對弱小、沒有自我保護和生存能力的兒童而言,父母的照顧、保護和關愛跟食物同等重要,這也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將忽視和照顧不周也列為針對兒童暴力形式的原因之一。給孩子愛和安全感,家長無疑是第一責任人,但4個孩子的父母沒有做到。是他們的父母,造就了孩子們的困境,這個困境,與物質和貧窮無關,它是心理和精神的困境。
其次,是學校和社會保護機制的脆弱。這種脆弱,主要體現在:現有立法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配套機制的不足和法律責任的乏力;落實過程中的敷衍和不作為;兒童保護的非專業性。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兒童保護中學校和社會的責任都有所規定,但基本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同時,面對兒童保護的復雜性、需求的多樣性我們一直缺乏相對應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機制,相關部門以及地方制定的所謂“辦法”“意見”也更多是“要求”“加強”等套話,缺乏落地的、切實的措施和方法;而法律責任的簡略、無力讓原本就可操作性不強的規定失去了應有的強制性、約束性和震懾力。
再就是兒童保護法律制度落實的問題。在這個事件里,說有關部門不作為似乎有些冤枉,但是否走了心,是否理解和體會孩子真正的需要而給予有針對性的幫助就不得而知了。
兒童保護服務涉及法律、心理、精神等各個方面,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不是某個部門或人員說承擔就能承擔的。國外的經驗是,這塊工作主要由專業的社會組織來承擔,社會組織承擔這類工作,使得包括兒童保護服務在內的弱勢人群社會服務更加細化,更具有專業性和專門性。
但目前我國兒童保護工作的專業化和專門化問題從立法到執行都需要完善。據報道,孩子們是有結對幫扶人員的,但這些人員并不具有專業性,而且他們自己還有較為繁重的本職工作,所以這樣的幫扶對孩子們來講有多大的實際意義?
此外,就是司法保護的乏力。在這個事件里,父母沒有履行監護義務,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構成了“遺棄”,對此,是否應該撤銷其監護資格?由誰來提出?對這樣的困境兒童,國家應該怎樣履行監護責任?
其實,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早有相關法律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很難落到實處,全國范圍內撤銷監護人的案例都非常少,父母因不履行監護義務而受到處罰的也很少,替未成年人代為告訴的刑事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公權力也好、整個社會也好,對“家庭內的傷害”仍然非?!皩捜荨?。
除了以上原因,這個事件還反映出來的一個社會性問題就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從某種意義上講是整個悲劇的間接誘發因素,因為如果沒有家庭暴力,孩子們的母親可能就不會離家,4兄妹就不會沒有人照顧,很可能就不會自殺。
父親打母親,作為受害人的母親又對自己的孩子施暴,同樣,作為家暴的目睹兒童和受暴兒童,哥哥又在按父母對待他的方式也以暴力來實施對妹妹們的管教。因家庭暴力付出血和生命代價的案例也有很多報道,因此在反思我國兒童保護法律制度的同時,家庭暴力問題同樣不容忽視。
孩子們最終以死來表達對愛的渴望和對現實的絕望,這是一個家庭的悲劇,更是一個社會的悲劇,當然,也是一個本不應該發生的悲劇,它折射的社會問題是多重的。目前我們國家有近6100萬名留守兒童,如何做好他們的保護工作,讓這些祖國的花朵和未來能在一個有愛和安全感的環境里健康快樂的成長,是家長、政府以及社會的共同責任。唯有真誠、有效、及時、到位的幫助,才是這些孩子們的福祉。
來源:法治周末責任編輯(zhanglaiquan)